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1條 各學校或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