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法規: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6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