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四、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