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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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