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八、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