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各校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