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前條所定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給。
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者,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8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核銷
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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