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母法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核銷 第96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