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1條教職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學校轉發退休教職員…
- 第92條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
- 第93條資遣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
- 第95條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退休教職員…
- 第96條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
- 第97條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次撫卹金經審定後,由主管機…
- 第98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前條所定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
- 第99條故教職員之月撫卹金領受人有變更時,由其他具領受權人檢附證明,送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機關註銷或變更之。
- 第100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定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包括下列給與: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審定年資應計給之退撫給與。二、依法應…
- 第101條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辦理。
- 第102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級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
- 第103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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