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日起,轉發退休教職員並辦理核銷。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月退休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首期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核銷
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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