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因公死亡,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情勢要件:指執行搶救災害(難)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陷入危及生命安全之艱困情境。二、奮勇要件:經服務學校舉證亡故教職員面對前款艱困情境,仍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阻死傷擴大,致犧牲個人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