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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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 第84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所定減除已領月撫卹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 本法 第86條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撫卹案時,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亡故教職員之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案時,應填…
- 本法 第88條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申領一次撫卹金餘額,應填具申請書一份,檢同遺族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送由該服務…
- 本法 第107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依法支領或兼領減額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其遺族領取之遺屬年金應按該亡故退休教職員最後支領減額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定期發給…
- 第57條退休教職員經懲戒法院判決減少退休金懲戒處分確定者,或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按應扣減比率減少退休金者…
- 第58條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
- 第59條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餘額者,以原審定擇領遺屬年金之遺族全數因死亡或法定原因喪失…
- 第60條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
- 第61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稱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
- 第63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之大陸地區遺族得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餘額,包括依本條例第四十…
- 第64條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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