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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0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後,其遺屬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
- 第51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
- 第52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該退休教職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休教職員於中華民國…
- 第53條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遺屬年金者,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
- 第54條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按亡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退休年資,計算其應發給一次退…
- 第55條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所具資格條件,依本條…
- 第57條退休教職員經懲戒法院判決減少退休金懲戒處分確定者,或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按應扣減比率減少退休金者…
- 第58條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
- 第59條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餘額者,以原審定擇領遺屬年金之遺族全數因死亡或法定原因喪失…
- 第60條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
- 第61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稱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
- 第62條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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