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母法 第二章 退休及資遣 › 第三節 退休之申辦及審定 第45條 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主管機關及各學校應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