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主管機關及各學校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