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應由主管機關於審定其退休案時,按退休當年度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
前項教職員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後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其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前之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其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當年度待遇標準計算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教職員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其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所領減額月退休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所稱原金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指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計算之月退休金及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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