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領域之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並由機關首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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