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
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教職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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