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9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9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稱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行蹤不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