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者,除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應依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應於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停聘教師經依規定復聘,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