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9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