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受考核人數。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一)工作成績。(二)勤惰資料。(三)品德紀錄。(四)獎懲紀錄。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