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9條 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辦理考核,有徇私舞弊情事者,依法予以懲處。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