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2條 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所屬學校、機構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