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1條 查詢機關(構)、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