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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法規:
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秘書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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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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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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