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秘書目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票券。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五。第一項投資不得影響本基金正常運作,相關投資風險管控機制,由本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