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3條 法規: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3條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二、職業運動賽事。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