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9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9條 體育仲裁人因迴避、辭任、疾病、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延滯履行體育仲裁任務者,體育仲裁機構得依職權另行選定體育仲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