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8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8條 體育仲裁人由體育仲裁機構自體育仲裁人名冊內選定之。體育仲裁機構選定體育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體育仲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