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6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體育仲裁人有影響體育仲裁之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體育仲裁機構應註銷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