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4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體育仲裁機構有妨害體育紛爭之解決,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