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4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4條 體育仲裁庭於作成體育仲裁判斷前,得勸導雙方當事人試行和解;和解成立者,體育仲裁庭應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書,體育仲裁庭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體育仲裁機構及本部備查,體育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