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0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0條 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異議,無停止體育仲裁程序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