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7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7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