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6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6條 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