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0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0條 對於體育仲裁機構選定之體育仲裁人,除依本辦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