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0條 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得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