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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參加第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賽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由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於賽會開始一個月前,檢附參賽團隊之選手、教練及相關人員名單及賽會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申請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一、主辦單位定有分級制,且為最優級組之賽會。
二、連續舉辦二屆以上之新興增辦之運動賽會。
前項申請之文件、資料,規定如下:一、賽會中英文版競賽規範。
二、賽會會員數。
三、賽會及其他相關國際性賽會現況說明。
四、最近二屆參賽會員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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