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已領取者,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三、參與或觀賞之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第五條所定之補助項目支用補助經費。四、違反補助處分之附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