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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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