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報名費。二、門票。三、交通費。四、保險費。五、住宿費。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七、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