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各級政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依下列順序,優先編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一、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三、大專校院之學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少於各級政府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