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19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19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運動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