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各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一、第一款:學位證書;其屬國外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二、第二款: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三、第三款: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四、第四款:國光體育獎章證書。五、第五款: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獎勵證明文件。六、第六款:組團(隊)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相關公文書。七、第七款: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