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0條 運動彩券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