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7條 法規: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7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二、法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