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3-2條 法規: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3-2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