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3條 法規: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3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比率。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