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法規: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條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運動傷害之預防。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本部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