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一、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二、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涉及利益衝突,或為運動防護專業帶來負面影響之行為。三、執行業務時,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四、執行業務時,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執行運動防護業務所獲得訊息,用以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用於運動賭博以取得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