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1條 法規: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1條 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前項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